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委對《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市場處。修訂后的《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施行,原市建委印發的《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6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月8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行為,促進我市建設監理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建〔2014〕9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杭州市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是指由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對建設項目監理工作全面負責的管理者,是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該建設項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監理企業項目總監從事建設市場活動以及對其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項目總監的監督管理。具體委托: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總監投標行為的監督檢查、杭州市建筑企業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總監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總站)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總監施工現場履職情況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總監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任職管理
第五條 項目總監必須由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在監理企業,且與該企業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在職監理人員擔任,如已退休則需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項目總監必須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的任職條件。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從事項目總監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部的工作,對項目監理部其他監理人員的現場監理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條 項目總監原則上只能同時在一個一等工程項目或二個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項目中任職。如確有能力和必要,經在監項目的建設單位同意后,可增加一個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項目,并到市建委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八條 監理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后,應與項目總監簽訂項目監理目標責任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項目總監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并由監理企業法人代表出具授權書,授權總監負責項目監理部的工作。
第九條 一個監理工程必須配備一名項目總監,必要時可以配備項目總監代表,經項目總監授權后代表項目總監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總監代表的任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總監需委派總監代表履行有關職責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執行,且監理企業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總監代表的具體情況和總監授權的具體職責。
第十條 項目總監個人不得承接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借、出賣、涂改、復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不得同時在其他監理、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總監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與項目總監中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必須及時完成項目監理工作交接;監理企業不得無故扣壓資格證書、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不得繼續使用該總監的資格證書、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進行建筑市場活動。
三、市場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理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將在職項目總監的有關資料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監管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項目總監工作單位調動或者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學歷、專業等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對信用平臺的信息進行變更,確保項目總監信息準確。本地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信息由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外地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信息由市建管站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總監注冊證書逾期的,信用平臺將自動予以鎖定。監理企業必須將有效的信息輸入信用平臺方可解鎖。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總監市場活動情況實施加鎖制度,鎖定狀態主要有:投標入圍加鎖、中標加鎖、暫停投標資格加鎖、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到期加鎖等,處于鎖定狀態的項目總監不得開展相應的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監理企業參加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隨附項目總監在職證明。屬于資格后審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在開標時鎖定項目總監;屬于資格預審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在入圍后鎖定項目總監。
中標后中標監理企業、項目總監應隨同招標人持相關材料,到招標項目所對應的招投標監管機構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并錄入信用平臺。在省招標投標辦公室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監理企業、項目總監應隨同招標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招標辦辦理確認,并錄入信用平臺。
四、現場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從項目中標到竣工,監理企業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總監。確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換項目總監的,應當辦理書面更換手續。
(一)項目總監長期缺崗和缺位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二)因身體原因(應有市級及以上醫院的住院證明)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項目總監年滿六十五周歲的;
(五)項目總監不具備執業資格的。
監理企業需要更換項目總監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經濟處罰條款。
第十八條 更換后的項目總監必須同樣滿足執業資格的要求。項目總監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監理企業應持建設單位同意更換證明、更換原因證明材料、原項目總監和更換后項目總監任職文件、授權書、承諾書等材料到相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項目總監變更登記,并負責做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工程項目出現監理缺位狀況。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相應工作任務完成后,監理企業持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總監應嚴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要求,切實履行項目總監崗位職責,每月現場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項目總監應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總監代表到崗履行監理合同已明確的總監授權范圍內的職責視為總監到崗履職。總監代表未履行受項目總監委托的相應職責的,視為項目總監未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項目總監到崗率考核制度,并將考核情況留存現場供監管部門檢查。同時要加強對項目總監到崗率及履職情況的檢查,項目總監不到崗或不履行崗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企業落實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相應的監管部門。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總監信用記分管理制度。項目總監信用信息記分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及有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施項目總監和監理企業聯動信用管理。凡項目總監因未履行監理職責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監理企業應同步予以扣減。
第二十四條 因監理企業或項目總監原因(除身體原因外)需要更換項目總監的要納入杭州市建設信用評價,對企業和項目總監予以扣分,并將扣分情況錄入信用平臺。
第二十五條 各級監管部門負責將項目總監的信用信息記分錄入信用平臺,接受被扣分者對行為事實的投訴,組織調查取證等工作。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原《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項目總監及其從業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附件:
項目總監及其從業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序號 |
信用信息行為形式 |
1 |
項目總監個人承擔工程業務 |
2 |
轉借、出賣、涂改、復制監理資格證書、注冊執業證書(個人行為扣個人,企業行為扣企業) |
3 |
注冊于注冊單位的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 |
4 |
在注冊單位以外重復繳納社會保險的 |
5 |
項目總監工作單位調動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1個月內,監理企業未將信息變更情況輸入信用平臺的 |
6 |
監理企業與項目總監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無故扣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或不配合辦理項目總監變更注冊的 |
7 |
項目總監與注冊所在監理企業沒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之一的 |
8 |
資格預審項目通過預審后,在開標時變更項目總監 |
9 |
中標監理企業無故拖延建設單位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手續的 |
10 |
每月現場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70% |
11 |
建設單位要求更換項目總監的 |
12 |
因監理企業或項目總監原因(除身體原因外)需要更換項目總監的 |
13 |
同一個項目更換項目總監2次(含)以上的 |
14 |
中標后3個月內更換項目總監的 |
15 |
監理企業與項目總監解除勞動合同關系3個工作日內未更換手續的 |
16 |
在建工程項目總監不具備執業資格,監理企業未及時更換項目總監的 |
17 |
項目總監變更后未及時到相應監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 |
備注:信用記分分值根據信用記分標準同步調整。